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029号 原告曹进安,男,1939年5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朱营。 地址南阳市仲景路 法定代表人郭宗领,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进安诉被告郑州金珠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州金珠置业有限公司的借款行为有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纠纷。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审判长 韩中才 审判员 曹聚改 审判员 卫本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