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2340号 原告曹帅,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蔡庄村尚北组。 被告施景慧,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进元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帅诉被告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曹帅负担。 审判员 曹 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