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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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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燕与刘斌、刘德喜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省分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李东燕,女,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北区。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斌,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李东燕,女,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北区。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斌,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涧河一区。

被告刘德喜,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长顺,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省分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人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薛娅,田钿,阳光财险客服部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燕诉被告刘斌、刘德喜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省分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案审理需要依据司法鉴定结果作出裁判,故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叶俊凡

审 判 员  王海燕

代理审判员  于林立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 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