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963号 原告李先群,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社旗县下洼乡高庄村木庄。 被告刘淼,男,汉族,1976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大吴营村。 被告梁建青,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泥湾村大红泥湾。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 原告李先群诉被告刘淼、梁建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永兴 审判员 边晓明 审判员 赵增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