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58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邓唐营村唐庄。 委托代理人刘长顺,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官庄镇法律服务所人员,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田李桥。 被告唐某某,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邓唐营村唐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出具了按撤诉处理的意见,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符合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叶俊凡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