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956号 被告白新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心连心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新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河县心连心农资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河县心连心农资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河县心连心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唐河县心连心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书堂 审 判 员 杨金菊 代理审判员 朱 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香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