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41号 原告卢英克,男,生于1966年5月22日,汉族。 被告朱保稳,男,生于1969年10月2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英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朱保稳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英克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英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英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卢英克负担。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陈东华 代理审判员 常 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