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299号 法定代理人曹群生,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洁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书钦,该联社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河县源潭国有直管房管理处与被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河县源潭国有直管房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河县源潭国有直管房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