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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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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326号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 被告杜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杜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326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

被告杜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自愿,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