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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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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942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白营村张庄 被告于某某,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栗树科村前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942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白营村张庄

被告于某某,男,198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栗树科村前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边晓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