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龚某某,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来唐营村灵官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龚某某无法联系上,原告申请中止审理,待被告回来后再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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