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孟庆华,女,汉族,1982年2月7日生,住南阳市溧河乡郭店村。 被告刘春苹,女,汉族,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办事处陈棚。 被告李金玉,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光武中路48号。 被告冯晓鹏,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东苑小区。 原告孟庆华诉刘春苹、李金玉、冯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孟庆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