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372号 原告孙金兰,女,192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大占头。 被告田延平,男,66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大占头3组。系原告长子。 被告田延广,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次子。 被告田延中,男,53岁,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三子。 被告田延芬,女,70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博望镇张洪亮村庄。系原告长女。 被告田延荣,女,60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彭营村焦庄组。系原告次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兰诉被告田延平、田延广、田延中、田延芬、田延荣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兰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孙金兰自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