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商初字第843-3号 原告史明星,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 被告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任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明星诉被告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吴国恩 审判员 沈宗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