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吴文国,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蔡庄。 法定代表人:靳新红,任董事长。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北路6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国诉被告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文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鹏飞 审判员 苏 珂 审判员 吴国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