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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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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世群与曾照秀、陈玉贞、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叶世群,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袁庄村。 被告曾照秀,女,生于1981年3月2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彭营村唐湾三组。 被告陈玉贞,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叶世群,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袁庄村。

被告曾照秀,女,生于1981年3月2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彭营村唐湾三组。

被告陈玉贞,住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三组68号。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73号三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群诉被告曾照秀、陈玉贞、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鉴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林峰

审判员  来新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