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457号 原告叶世群,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袁庄村。 被告曾照秀,女,生于1981年3月2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彭营村唐湾三组。 住所地郑州市健康路73号三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群诉被告曾照秀、陈玉贞、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鉴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林峰 审判员 来新群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