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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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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 被告孙某,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建设路西拐街。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

被告孙某,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建设路西拐街。

本院在审理某某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刘琳瑜

审 判 员  王 璟

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