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宛民初字第19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张书香,女,汉族,1963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方城县北环路王庄批发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南阳天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张书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38元,由原告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南阳天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显 审判员 刘琳瑜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