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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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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与张书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宛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南阳天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张书香,女,汉族,1963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方城县北环路王庄批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宛民初字第1959号

原告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南阳天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张书香,女,汉族,1963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方城县北环路王庄批发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南阳天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张书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38元,由原告天冠酒业南阳啤酒有限公司(南阳天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显

审判员  刘琳瑜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