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794号 原告周树良,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朱元寺。 被告刘延贵,女,汉族,1964年1月20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新店。 被告李贵保,男,汉族,1959年12月11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武国玲,女,汉族,1964年12月11日生,住方城县县城。 原告周树良因与被告刘延贵、李贵保、武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现已和解,现原告周树良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左志伟负担。 审判员 张宏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