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935号 原告姬晓乐,女,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方城县广阳镇佟庄村佟庄。 法定代表人刘明阳,任经理职务。 地址南阳市中州路572号 原告姬晓乐诉被告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姬晓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32元。 审 判 长 李林峰 审 判 员 李铭霞 人民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