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3175号 原告李德忠,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人民路。 被告王建新,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校场路。 原告李德忠诉被告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德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16元,由原告李德忠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