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92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李营村。 被告梁某,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俊凡 审 判 员 贾 震 人民陪审员 王鹏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