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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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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92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李营村。 被告梁某,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926号

原告某某,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李营村。

被告梁某,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俊凡

审 判 员  贾 震

人民陪审员  王鹏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