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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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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林与郑刚、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773号 原告李松林,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光武西路兵工小区。 被告郑刚,男,汉族,1978年3月1l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田李庄。 被告郑立,男,汉族,l983年5月20日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773号

原告李松林,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光武西路兵工小区。

被告郑刚,男,汉族,1978年3月1l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田李庄。

被告郑立,男,汉族,l983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与被告郑刚、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松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