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773号 原告李松林,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光武西路兵工小区。 被告郑刚,男,汉族,1978年3月1l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田李庄。 被告郑立,男,汉族,l983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与被告郑刚、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松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