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2925-1号 原告黄玉琳,女,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阳市红庙路。 被告孙丽君,女,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建设东路书香水岸小区。 被告施松申,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琳诉被告孙丽君和施松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开庭手续,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玉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