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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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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龚某某,女,汉族,1985年8月6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北关村。 被告程某某(曾用名程宝稀),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北关村一组。 本院在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5年8月6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北关村。

被告程某某(曾用名程宝稀),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北关村一组。

本院在受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