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郑小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郑张营村郑张营。 被告胡晓欣,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郑小磊诉被告胡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且无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本案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小磊负担。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贾 震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