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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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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磊与胡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郑小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郑张营村郑张营。 被告胡晓欣,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郑小磊诉被告胡晓欣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郑小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郑张营村郑张营。

被告胡晓欣,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郑小磊诉被告胡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且无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本案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小磊负担。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贾 震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