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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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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850号 原告袁某某,女,193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程官营村。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甲,男,49岁,汉族,住河南省南阳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850号

原告某某,女,193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程官营村。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甲,男,49岁,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程官营村2组。

被告张某乙,男,42岁,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

被告张某丙,女,57岁,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夏庄。

被告张某丁,女,54岁,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十里铺村。

被告张某戊,女,44岁,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夏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0日,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