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蔺金华,女,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个体户,住宛城区独山大道明珠鞋城。 委托代理人武胜怀,南阳市宛城区东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天亮,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宛城区医圣祠街。 被告贾景瑞,女,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宛城区医圣祠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金华诉被告朱天亮、贾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金华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蔺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蔺金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