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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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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85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小陈庄村大陈庄。 委托代理人张忠洲、韩书庆,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韦某某,男,1987年10月20日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857号

原告某某,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小陈庄村大陈庄。

委托代理人张忠洲、韩书庆,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韦某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庞庄村下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