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857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小陈庄村大陈庄。 委托代理人张忠洲、韩书庆,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韦某某,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庞庄村下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