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902号 原告郭满满,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十五里堡 被告张凤,女,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住址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白营村杜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满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边晓明 审 判 员 王传普 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增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