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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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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902号 原告郭满满,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十五里堡 被告张凤,女,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住址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白营村杜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902号

原告郭满满,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生,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十五里堡

被告张凤,女,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住址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白营村杜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满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边晓明

审 判 员  王传普

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增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