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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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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子峰与王泰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田子峰,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 委托代理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泰榉,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田子峰,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

委托代理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泰榉,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后英庄村后英庄。

委托代理人吴庆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子峰诉被告王泰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纷一案中,本案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高立伟

审判员  周 丹

审判员  吕国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