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田子峰,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 委托代理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泰榉,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后英庄村后英庄。 委托代理人吴庆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子峰诉被告王泰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详,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高立伟 审判员 周 丹 审判员 吕国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