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562号 原告尹某某,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范岗。 委托代理人韩书庆、张忠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郑少强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王兆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