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572号 原告崔恒贵,男,193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竹园。 委托代理人靳西彬,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红敏,女,汉族,1939年2月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竹园。 委托代理人张磊、胡涛,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崔付莲,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夏响铺村。 被告崔付英,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崔付丽,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石桥镇竹园四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恒贵、张红敏诉被告崔付莲、崔付英、崔付丽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恒贵、张红敏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恒贵、张红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恒贵、张红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二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永兴 审 判 员 赵增华 人民陪审员 惠大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传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