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996号 原告张书芳,女,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水坡乡冉庄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李建辉,男,汉族,住南阳市工业南路18号,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王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芳诉被告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南阳市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正常经营,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书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沈宗善 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