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王聚成,男,汉族,1953年4月15日生,住南阳市梅溪路30号。 委托代理人:黄丽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君,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北马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成诉被告张君民间借贷一案,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聚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聚成负担。 审 判 长 刘琳波 审 判 员 李明军 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