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聚成与张君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王聚成,男,汉族,1953年4月15日生,住南阳市梅溪路30号。 委托代理人:黄丽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君,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北马道。 案由: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1327号

原告:王聚成,男,汉族,1953年4月15日生,住南阳市梅溪路30号。

委托代理人:黄丽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君,女,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北马道。

案由:民间借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成诉被告张君民间借贷一案,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聚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聚成负担。

审 判 长  刘琳波

审 判 员  李明军

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