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526号 原告祁旭红,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 被告宋阁,女,1978年4月24日,汉族,住宛城区政府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旭红诉被告宋阁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宋阁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祁旭红用其父祁三多自己所有的位于红庙路175号房产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宋阁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诉讼担保人祁三多所有的位于南阳市红庙路175号房产(宛市房权证字第0114623号)一并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曹 青 审判员 吴国恩 审判员 沈宗善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