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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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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付华与马风娜、马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366-1号 原告聂付华,男,汉族,1957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 委托代理人翟申,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风娜,女,回族,1959年4月19日生,住内乡县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1366-1号

原告聂付华,男,汉族,1957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

委托代理人翟申,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马风娜,女,回族,1959年4月19日生,住内乡县城关镇新民路。

被告马学义,男,汉族,1957年6月17日生,住内乡县城关镇菊谭大街,马凤娜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付华诉被告马风娜、马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马学义所有的位于内乡县城关镇县衙路中段北侧菊坛财富广场A#的房产予以查封,原告聂付华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25号的房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和解,以撤诉结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被告财产的查封。本院审查后,认为案件已审结,应对查封原、被告双方的财产予以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25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015769-1)予以解封;

2、对被告马学义所有的位于内乡县城关镇县衙路中段北侧菊坛财富广场A#的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0122453)予以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长 曹 青

员 沈宗善

陪审员 杜学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