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283号 原告聂荣梅,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岳庄村。 委托代理人田新宽,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新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聂书海,男,成年,住址同上。 被告聂振,男,成年,住址同上。 原告聂荣梅与被告聂书海、聂振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聂荣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荣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荣梅撤回起诉。 诉讼费95元,由原告聂荣梅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