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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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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勇与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2338号 原告闫勇,男,汉族,1990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蔡庄村尚北组。 被告施景慧,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进元街11号。 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2338号

原告闫勇,男,汉族,1990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蔡庄村尚北组。

被告施景慧,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进元街11号。

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高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施景慧,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勇诉被告施景慧、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闫勇负担。

审判员 曹 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