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573号 原告杨廷兰,女,汉族,1963年8月9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 被告王磊,男,汉族,1988年8月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牛王庙村。 被告杜雪,女,汉族,25岁,住社旗县城郊乡贾楼村大朱莹。 负责人高海龙,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杨廷兰因与被告王磊、杜雪、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刘琳瑜 审判员 李明军 审判员 郭凤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