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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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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萍与刘天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梁丽萍,女,44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和平街。 被告刘天栓,男,41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建中北巷,宛城区南郊信用社职工。 原告梁丽萍诉被告刘天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梁丽萍,女,44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和平街。

被告刘天栓,男,41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建中北巷,宛城区南郊信用社职工。

原告梁丽萍诉被告刘天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丽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