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379号 原告梁丽萍,女,44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和平街。 被告刘天栓,男,41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建中北巷,宛城区南郊信用社职工。 原告梁丽萍诉被告刘天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丽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