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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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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文与杨宗颜、郑祖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杨怀文,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宗颜,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杨怀文,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宗颜,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村。

被告郑祖绪,男,成年,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净土庵方圆村。

原告杨怀文诉被告杨宗颜、郑祖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杨宗颜地址不详,现本案需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