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杨怀文,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 委托代理人邢国敏,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宗颜,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村。 被告郑祖绪,男,成年,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冶办事处净土庵方圆村。 原告杨怀文诉被告杨宗颜、郑祖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杨宗颜地址不详,现本案需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