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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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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芝与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521号 原告王荣芝,女,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镇平县贾宋镇小村。 委托代理人王林月,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逸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521号

原告王荣芝,女,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镇平县贾宋镇小村。

委托代理人王林月,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逸云,任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30号。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旭东,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宛城区张衡东路1278号四号楼。

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吉中,任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

负责人侯书庆,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芝诉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荣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