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阮小燕,女,汉族,1990年9月3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街道永康社区。 被告郑腾飞,男,汉族,1990年7月30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田营村王家庄。 被告郑永军,男,汉族,1968年9月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谢庄乡田营村王家庄。 住所地:南阳市仲景北路。 负责人:王建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阮小燕诉被告郑腾飞、郑永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阮小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