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096号 原告项某某,女,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项寨村。 委托代理人程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万某,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大夫庄村大夫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立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