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374号 负责人杜守顺,任组长。 被告黄天旭,男,成年,住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詹庄村六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詹庄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杜守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詹庄村第六村民小组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詹庄村第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少强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王兆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