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商初字第912号 原告何青,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文化宫街。 委托代理人汪友春,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融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明立,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长江路200号。 被告李敏,女,汉族,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井津8组131号。 本院审理原告何青诉被告南阳市融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明立、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刘明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南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故刘明立、李敏借款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青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