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刘海,男,汉族,1958年1月24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永安路。 委托代理人胡建博,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胡逸云,任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30号。 被告委托代理人靳成磊,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诉被告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再无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海负担。 审判长 刘琳波 审判员 李明军 审判员 王 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