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刘春安,女,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 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杨,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朝阳,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独山大道玉龙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安诉被告刘朝阳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朝阳的借款行为有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纠纷。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审判长 韩中才 审判员 曹聚改 审判员 卫本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