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王博,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丁营村王营。 被告乔广阳,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郑张营村乔庄。 被告乔木,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郑张营村乔庄。 原告王博诉被告乔广阳、乔木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涉及财产评估、鉴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贾 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