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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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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与乔广阳、乔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王博,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丁营村王营。 被告乔广阳,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郑张营村乔庄。 被告乔木,男,1962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王博,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丁营村王营。

被告乔广阳,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郑张营村乔庄。

被告乔木,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金华乡郑张营村乔庄。

原告王博诉被告乔广阳、乔木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涉及财产评估、鉴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贾 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